发布者:黎霞|时间:2019年06月15日|3464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答辩人:A保险公司。
负责人:张某。
被答辩人:洪某。
被答辩人:余某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黎霞律师
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,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:
原告各项赔偿请求过高,请法庭依法核减。
(1)医疗费依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、住院费等收款凭证,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。
(2)原告主张的误工时间384天明显过长。由其司法鉴定意见书第2页下面可以看出被答辩人左尺神经,正中神经,桡神经感觉神经传导速度未见异常,则不应适用《人身损害误工期、护理期、营养期评定规范10.8条规定,而应适用10.2.3条规定肱骨骨折手术治疗的误工期在90日至270日之间。
(3)关于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的过高,最多应为3000元,还应按主、次责任划分。
(4)原告主张交通费应按每天20元的标准╳住院天数来计算。
按事故认定书我方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次责,则商业三者险应按责任划分进行赔偿。并且被保险人没有购买不计免赔险,按商业三者险第九条第一款规定,应扣减5%的免赔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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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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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购买终身险外地住院费用不予赔付申请撤...